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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1月公布,将自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明确了四类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形: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同时,为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管理,形成更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行业标准实施推广,更好支撑我国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阅读原文
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年是深入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实现纲要2025年发展目标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深入推进纲要各项重点任务实施,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以标准有力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全力提升开放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标准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标准化事业自身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一、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推进新一轮标准升级1. 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农药、淀粉、石化、铀矿冶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引领传统行业升级改造。2. 加强涉及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3. 推动农机装备、数控机床等领域标准升级,促进装备材料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转型。4. 在新型储能、氢能、安全应急装备等领域超前布局一批新标准,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5. 加快升级家电、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家电能效水效、废旧家电回收相关标准,助力大宗消费品更新换代。6. 升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加快数字化转型标准研制。7. 推广新型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等新型基础设施标准。8. 加强高端消费电子、绿色产品等领域标准研制,满足高端化、绿色化消费需求。9. 健全适老家具家电、适老设备及互联网应用、康复辅助器具等适老产品标准,保障老年人生活安心舒心。10. 完善餐饮、家政、旅游、文化娱乐、健身等领域标准,提振服务消费信心。二、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大力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11. 积极参与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在战略实施框架、评估框架、路线图等方面贡献中国智慧。12. 修订《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13. 鼓励各方更广泛参与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14. 推动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数字营销等领域国际标准组织新技术机构。15. 在气候变化、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新能源、航空航天、船舶、中医药等重点领域提出一批国际标准提案。16. 聚焦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新增一批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17. 探索在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组建一批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库建设。18. 实施一批标准化能力建设合作项目,重点面向东盟、中亚、南亚、非洲等地区,开展标准化培训合作,加强国家间标准互学互鉴。19. 加强标准信息交流对话,进一步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开展标准互换,持续推动电动汽车、农业、电力等领域中外标准互认合作。20. 推动举办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标准化分论坛,搭建标准化高端对话平台。三、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集中力量开展一批标准稳链重大标志性项目21. 健全核心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工业设计、工业仿真、数据库等工业软件标准,夯实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22. 加快制定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关键金属件检测等标准,推动增材制造普及利用。23. 发布实施稀土采选精矿、稀土冶炼分离、高端稀土加工、稀土二次资源回收等标准。加快研制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高温合金原料、再生塑料和橡胶等再生材料标准。24. 以芯粒互联接口、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等集成电路标准研制为重点,加快构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25. 推进机器人整机可靠性信息安全、典型场景应用要求等标准制定,推广工业、农业机器人场景应用。26. 制定一批北斗规模应用国家标准,延长北斗规模应用价值链。27. 开展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研制,培育壮大新兴产业。28. 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加强服务安全、人工标注安全、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安全标准研制。29. 围绕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安全,发布实施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系列安全标准。30. 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推动工程机械电动化转型。31. 开展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架构、云边协同、本地互联、产品评价等标准研制,实现智能家居互联互通。32. 统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同步推动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产业推广。33. 加强上下游标准化技术组织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各层级标准构建与产业链相适配的标准链。34. 发布一批标准稳链标志性成果,组织召开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范式。四、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新型标准体系、着重强化标准实施应用35. 持续优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在有色金属、塑料、土方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风电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体系优化升级试点,围绕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加大力度整合一批、修订一批、制定一批、废止一批标准。36. 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清理存量、严控增量,梳理、排查和整改地方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不当,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和问题,清理超范围制定、技术内容不合规的地方标准。37. 制定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失信信息分类、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国家标准,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支撑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监管。38. 优化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前沿技术安全评估与缺陷分析关键标准制定。39. 推动构建协调配套的国家标准样品体系,加大绿色生态、生物技术、金属及非金属材料、能源等重点领域标准样品研制力度,丰富标准样品的种类和数量。40. 制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国家标准,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提供指导。41. 完善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网络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一体化平台网络接入机构管理规范。42. 推进标准实施数据调查,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考核评估方案,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43.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44. 建立健全法规引用标准、标准实施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45. 加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规范管理力度,统筹布局、系统建设,强化目标导向、效果评价,发挥点上发力、面上示范、整体带动的作用。46. 大力推进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和模式,推广一批标准实施效果典型范例。47. 建立标准化创新活跃度指数模型,分期发布全国、地方和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报告。48. 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标准体系,推进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强制性标准,完善华北区域“3+2”标准化战略协作机制,健全长三角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发布一批“同事同标”的区域协同地方标准。49. 聚焦食品、交通、现代服务业、涉水事务等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共需领域,公布一批“湾区标准”。50. 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为海峡两岸民众提供标准信息服务。51. 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推进国际标准化创新型城市和城市标准化创新综合试点建设。五、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52. 围绕消费品、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积极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水平。53. 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产业、贸易、科技和工程建设等领域合作需求,加快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加大中国标准海外应用和互认力度。54. 加快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相关规则协调对接,推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互衔接。55. 研究制定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指导意见,以高标准促进高水平开放。56. 提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际对应程度,提高技术委员会委员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的比例。57.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开展标准制度型开放试点,优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58. 推动我国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发展,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和培育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59. 更好发挥中欧、东北亚、中俄、中国—东盟、中德、中法、中英等多双边机制作用,开展标准化务实合作。60. 积极拓展阿拉伯、非洲、美洲等区域相关国家的合作伙伴关系,签署更多标准化合作文件。61. 建立中美政府间标准与合格评定对话机制,加强标准化合作交流。62. 在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合作平台,提出更多标准化合作议题。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机制框架下,谋划更多标准化成果。六、实现标准化事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着力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扩大标准化影响力63. 修订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推动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64. 探索建立行业标准代号年报工作制度。65. 大力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66. 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抽查。67. 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深入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68. 加快出台关于深化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的指导意见。69. 统筹建设、科学管理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围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前瞻布局一批标准化项目研究组、标准化技术组织。70. 积极推进标准数字化研究,开展标准数字化试点。71. 深入推进技术组织联络机制实施,畅通技术组织“微循环”。72. 持续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实现“能进能出”动态管理。73. 组织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74. 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超过300家。75. 持续办好“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活动。76. 鼓励企业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入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77. 持续做好农业农村、智能制造、循环经济、服务、社会管理等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78. 用好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智库资源,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技术路径设计和发展趋势研判。79. 深入实施《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完善标准化相关职业分类体系和职业标准,推进标准化人才职业建设。80. 开展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统计,建设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培养库。81. 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强化标准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标准化技术专业,大力培养标准化应用型人才。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我国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选拔培养企业标准化总监。82. 组织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标准化政策宣贯解读。83. 进一步丰富标准云课、委员网络讲堂课程资源,加大标准化教材编制出版力度,全面培育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84. 综合运用各类媒体载体,通过专家论坛、内部刊物和“两微一端”媒体渠道,宣传标准化工作成效。85. 持续做好纲要实施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贯彻落实纲要的创新实践和有益经验。86. 开展重要国家标准宣传解读,通过一图读懂、小视频等多种宣贯形式,不断提升国家标准权威性和影响力。87. 举办世界标准日活动,广泛开展标准化宣传,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88. 新批准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修订《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同步推动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产业推广,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89. 批准设立一批国家标准验证点,制定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与管理办法。90. 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纲要深入实施。阅读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目录实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目录(2024年版)》,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产业发展状况等,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结合《目录(2024年版)》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监管频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质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实施《目录(2024年版)》与压实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紧密结合、一体推进,对《目录(2024年版)》内产品,要指导督促生产和销售单位找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形成符合实际的具体风险管控清单,细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风险监测、缺陷召回、专项整治、质量技术帮扶等手段,切实提高《目录(2024年版)》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监管目录实施情况纳入中央质量督察考核,强化跟踪问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抄报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目录(2024年版)》实施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附件: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阅读原文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立项重点涉及11个领域,详情如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10日(来源: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依据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结合行业标准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三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对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修订等社会关注问题作出要求。四是推动行业标准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复审和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要求。五是强化行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抽查、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新修订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如何落实“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强化标准化国际合作,《管理办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明确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版权要求,增加行业标准外文版备案要求,为行业标准转化运用国际标准、学习国外先进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开放水平提供制度依据,是推进标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双向开放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国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是形成国内国际相互促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具体表现。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在规范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们肩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如何理解“一般性?“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在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属于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由经营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不应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一般性和“重要性是相对的概念,重要产品和服务应该是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会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必须,除此之外的可视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同时,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也会随之调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问:如何能快速方便查阅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加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第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第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3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区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浙江标准”等。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一、参加标准化活动(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分)A. 近五年内,企业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分);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企业人员纳入国家、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级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3分)。C. 近五年内,企业有受邀参与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活动(5分)。二、获得标准化荣誉(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分)A. 企业或企业人员为主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为主获得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牵头制定的标准获评“浙江标准”(4分)。参与的得分减半。C. 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分)。参与的得分减半。原文链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市监标准〔202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于完善标准化制度规则,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聚焦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强化标准协调配套,为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提供规范支撑,以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一是着力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制定起草、组织实施等环节设置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制。二是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奖励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等事项,禁止政府通过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营主体活力。三是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构建系统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四是促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为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体系结构,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好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标准化宣传,持续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深入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各有关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标技委)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标技委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22年12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省级标技委(名单见附件1)。二、考核内容2023年度各省级标技委的工作情况。三、考核依据(一)《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细则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细则》)。四、有关要求(一)标技委自评。各省级标技委认真对照《办法》和《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今年度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自评表,并梳理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线提交材料。请各省级标技委在12月15日前将今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情况表、考核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通过浙江标准在线网站报送给省局。(秘书处工作人员登录浙江标准在线网站https://bz.zjamr.zj.gov.cn/提交) (三)信息维护更新。请各省级标技委在浙江标准在线网站核对本标技委的基本信息、秘书处信息、委员信息、标技委参与标准计划和已完成标准清单等相关信息,更新最新信息。 附件1:受考核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doc 附件2: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细则.doc 附件3: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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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拟联合开展2023年度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经研究,现将《2023年度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印发。请各项目提出单位根据指南明确的基本要求、申报范围和立项重点等,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请。 关于印发《2023年度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皖市监函〔2023〕3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