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革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制革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制革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由国家标准委指定单位“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承担。秘书处工作纳入承担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章 秘书处的组成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秘书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的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及工作人员由承担单位指定。
第六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具体执行制革分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制订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协助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工作。根据标准下达的计划,及时了解各标准工作组及起草单位的工作进度,并作好协调工作。
第九条 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研讨、培训等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协调、沟通与相关社团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并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领域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制革分会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管理制革分会经费。
第十五条 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并向制革分会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制革分会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负责所设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编印、分发、保存制革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交流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向制革分会年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经通过主任委员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国家标准委,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食品:经
第二十三条 制革分会的有关文件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按有关规定申报标准项目资金;定期收取委员单位交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制革分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的财务制度办理,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向制革分会年会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届秘书处财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制革分会“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革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制革分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七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制革分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委员有权对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秘书处应如实解答。在制革分会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秘书处应在会议结束前做出解答。需要延期解答的,应经会议同意。延期解答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由秘书长签发,报主任委员备查。回答委员在闭会期间的质询,亦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由秘书长签发,并报主任委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对经费收支管理工作,除提出质询外,委员亦可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制革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革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同时废止。